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第十四条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适宜接受委托情况的,可以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