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二)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和适用处罚的条件、方式、理由、程序和期限;

(三)违反委托事项的责任;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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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