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民用航空公共事务职能;
(二)与被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无利害关系;
(三)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应民用航空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其他必需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民用航空业务、技术并取得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的工作人员;
(四)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