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民用航空公共事务职能;

(二)与被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无利害关系;

(三)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应民用航空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其他必需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民用航空业务、技术并取得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的工作人员;

(四)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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