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委托的民航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依法具有该项行政处罚权;
(二)受委托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委托机关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在人员、装备、技术、空间方面确有困难;或者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时间、空间和管理对象方面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经常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委托的民航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依法具有该项行政处罚权;
(二)受委托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委托机关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在人员、装备、技术、空间方面确有困难;或者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时间、空间和管理对象方面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经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