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委托的民航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依法具有该项行政处罚权;

(二)受委托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委托机关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在人员、装备、技术、空间方面确有困难;或者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时间、空间和管理对象方面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经常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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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