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保护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海洋环境保护。对自然岸线、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国家海洋公园等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三)修复整治。对滨海湿地、海岸带、海域、海岛等进行修复整治,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

(四)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系统,海洋生态环境观测监测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调查等。

(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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