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50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54)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50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5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