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50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54)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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