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