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沿海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具体项目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发现资金违规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