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沿海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具体项目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发现资金违规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沿海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具体项目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发现资金违规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