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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