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的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一)公司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 (三)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的; (四)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