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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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