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委托登记联络员负责公司与公司登记机关之间的联络工作,确保有效沟通。 登记联络员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 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