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研判: (一)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综合研判,必要时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公司及其股东应当配合提供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 公司登记机关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并按程序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