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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