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未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或者应急预案、记录或者报送岸电供电信息、提供岸电服务,或者岸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