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内航行船舶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安装受电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安装受电设施的,由直属海事机构汇总后定期报告交通运输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国内航行船舶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安装受电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安装受电设施的,由直属海事机构汇总后定期报告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