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工程的项目单位、已建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违反第五条、第六条,港口经营人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