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服务和安全

第十五条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使用岸电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对其他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鼓励安排在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靠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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