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建设和使用第十条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靠泊的中国籍船舶,需要满足大气污染排放要求加装船舶受电设施的,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