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债委会组建会议可以由持有较大债权的金融机构发起召开,也可以由债务企业和持有较大债权的金融机构协商后共同发起召开。

债委会组建会议应当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主席单位原则上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1—2家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的金融机构、持有债权金额较小的金融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代表共同担任,包括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代表。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证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