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可以发起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

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委会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

以私募投资基金形式对企业持有债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程执行。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证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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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