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债委会组建成立、日常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或涉及重要事项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予以指导、协调,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在指导、协调过程中,相关部门和自律组织应当保障债务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决策权,防范其他主体对债委会及债权金融机构依法履行权利的不当干预。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证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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