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实施金融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委会按照议事规则表决同意对积极配合债委会工作的债务企业稳定融资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及各成员机构应当协调行动,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融资关系。
对于发展前景较好、风险可控且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务企业,为支持其正常运营活动,债委会可以通过联合授信、组建银团贷款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于扭亏无望、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或有逃废债行为的债务企业,原则上不应当作为金融债务重组对象。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