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债委会可以采取协议重组、协议并破产重整的方式,对债务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

经债委会依法授权,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工作组可以与债务企业开展协商谈判,研究包括现金受偿比例、调整贷款利息、展期续贷、变更担保、市场化债转股、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等在内的金融债务重组方案。

债委会可以聘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证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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