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复制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设立外商投资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复制单位的设立
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设立外商投资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