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复制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设立外商投资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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