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复制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复制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