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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