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复制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