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复制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第三十七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复制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