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复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二)因违反规定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三)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四)经营恶化不能正常开展复制经营活动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嫌疑活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仍未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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