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程序: (一)复制单位应于核验年度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复制单位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该年度3月底前将年度核验情况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