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复制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复制单位按照年度核验要求提交的自检报告; (三)复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复制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复制单位按照年度核验要求提交的自检报告; (三)复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