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复制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复制单位按照年度核验要求提交的自检报告; (三)复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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