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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