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复制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第三十一条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