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复制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第二十九条复制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法规和规定按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