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复制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法规和规定按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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