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复制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第二十七条复制单位对委托加工的产品除样品外必须全部交付委托单位,不得擅自加制,不得将委托单位提供的母盘、母带、样品等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出售、复制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