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音像非卖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等。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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