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音像非卖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音像非卖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