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复制委托书制度。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应当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接受委托复制属于非卖品或计算机软件的,应当验证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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