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复制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第二十二条复制单位必须严格按所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复制经营,不得超范围复制经营。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