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态(以下简称其他介质)的复制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光盘包括只读类光盘和可录类光盘。其中,只读类光盘是指存储有内容的光盘;可录类光盘是指空白光盘。 本办法所称复制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光盘复制生产和存储有内容的磁带磁盘复制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制单位是指从事光盘、磁带磁盘和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单位。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态(以下简称其他介质)的复制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光盘包括只读类光盘和可录类光盘。其中,只读类光盘是指存储有内容的光盘;可录类光盘是指空白光盘。 本办法所称复制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光盘复制生产和存储有内容的磁带磁盘复制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制单位是指从事光盘、磁带磁盘和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