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复制生产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实行备案管理。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生产和销售后,应分别在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和销售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时间、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数量和销售对象等。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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