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复制生产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进口用于国产设备制造或者其他科研用途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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