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复制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复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复制生产设备管理第十八条进口用于国产设备制造或者其他科研用途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