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复制生产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口管理流程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进口旧(二手)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禁止旧(二手)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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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