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复制生产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口管理流程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进口旧(二手)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禁止旧(二手)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复制生产设备管理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口管理流程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进口旧(二手)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禁止旧(二手)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