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复制单位的设立

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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