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复制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复制单位的设立
第十条
设立复制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五)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六)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七)新设立企业的,须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复制单位的设立
设立复制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五)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六)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七)新设立企业的,须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