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召回的。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前款规定事项报告,发现消费品生产者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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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