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七条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 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