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