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公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