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生产者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