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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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