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发现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重新实施召回。 接到召回计划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生产者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生产者发现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重新实施召回。 接到召回计划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生产者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