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采取更换、退货方式召回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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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