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采取更换、退货方式召回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